2007年10月29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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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:法院审结一卫星租赁合同纠纷案
李京华

  鑫诺卫星通信有限公司诉中星互联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鑫诺一号卫星KU转发器租赁合同纠纷案,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一审判决:中星互联给付鑫诺公司租金650余万元、迟延付款违约金30余万元。
  2004年8月,鑫诺卫星与中星互联签订了《关于鑫诺一号卫星KU转发器6.4MHz的租赁协议》,约定鑫诺卫星为经营方、中星互联为承租方,由鑫诺卫星向中星互联提供符合规定的通信能力的KU转发器6.4MHz服务,在租赁期内中星互联应向鑫诺卫星支付租金27万余元/1M/年,6.4M的年租金170余万元。协议签订后,鑫诺卫星依约履行了协议义务。中星互联分别于2004年8月向鑫诺卫星支付押金5万元;2005年7月支付租金40余万元。截至2007年4月30日,中星互联尚欠鑫诺卫星租金及应补交第一年度优惠租金、迟付款费用、应按协议租金价格交纳剩余租期的租金等共计人民币690余万元未付。
  法院认为,鑫诺卫星依约履行了合同中的义务,中星互联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到期租金。中星互联拖欠租金的行为,已构成违约,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。(李京华)